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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法庭教育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4-01-08 15:06:18


    未成年犯罪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改造”的基本工作方针,因此,未成年人法庭教育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但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存在多方面问题,基本流于形式,导致案件的重复犯罪率较高,急需引起重视。

    笔者经过分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庭教育形式不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庭教育多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仓促的口头教育,易导致未成年被告人一听了之,没有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

    二是法庭教育主体范围不确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法庭教育的主体范围,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庭教育的做法不一,有时会引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强烈抵触情绪。

    三是法庭教育内容太简单。

    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尤其是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认识不够深刻。同时,法庭教育主体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知识的认识,影响了法庭教育实效。

    四是法庭教育时间不明确。

    法庭教育始于何时,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前的相关说服工作是否属于法庭教育等等,影响法庭教育效果。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庭审前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情况,准确掌握庭审教育切入点,使庭审教育更具有针对性,真正触动被告人的心灵。

    二是在不引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强烈情绪波动情况下,照顾被害人情绪,有条件地允许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庭教育。

    三是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庭审教育的合适氛围。

    四是明确法庭教育内容,即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树立生活信心,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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