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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
作者:刘国清   发布时间:2014-01-08 08:47:47


    早在20世纪,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纷纷设立一种程序简易、解纷简便的程序,人们习惯称之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代表,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尤为典型。

    (一)小额法庭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小额法庭是与普通民事法庭平级的,专门处理标的额较小案件的法庭。在法庭的设置上,各个地方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小额法庭的设置,可以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也可以不设立,而在普通民事法庭内有专门法官负责审理小额案件。

    (二)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

    提到“小额”顾名思义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主要是数额标准。不同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数额标准。有的州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确定了一个附加标准,如果起诉的标的超过了“小额”标准,倘若原告可以放弃超过的部分债权,那么小额法庭也可以受理。但原告一旦放弃,意味着放弃了对部分债权的诉权,不能再对放弃部分债权争讼。这也说明对超过“小额”标准的案件,不能拆分成多个“小额”分别起诉。

    此外,各个州还规定了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民生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

   (三)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几个特点

    1、可以缺席判决。与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在当事人一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小额法庭可以缺席判决。通常原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撤销原告的起诉,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影响。原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倘若被告反诉了,被告自然就胜诉了,原告就不能再次起诉。

    2、通常不当庭宣判。法官通常会从败诉方的心理、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案件的缜密程度等方面做出综合的考量,往往回避当庭宣判,而是择日宣判。    

    3、判决书的内容简略。通常,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法院名称、案件号、原被告姓名、地址及电话、判决内容以及上诉期限。判决内容主要是载明赔偿数额、还款方式。

    4、当事人的上诉权。各州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可上诉;有的规定对判决结果不服,只允许被告上诉,原告除非在被告提起的反诉中败诉,否则不得上诉;部分规定小额法庭的案件不得上诉;有的州对上诉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方可以上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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