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父亲工作中死亡 成年儿子诉争抚恤金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1-06 08:59:31
本网讯(徐建国) 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争夺抚恤金发生纠纷。1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吴东生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8日,59岁的吴东生父亲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吴父去世后,公司发给吴东生的母亲张根英3万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儿子吴东生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后,多次要求分割,遭到拒绝后,吴东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抚恤金。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吴父的个人遗产。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吴东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说:本案中,吴东生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根英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根英发放的3万元抚恤金不属于吴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根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