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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施工方索工程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03 15:04:29


    本网讯(陆志强)  一房地产业主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一个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两个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大老板,建筑大老板又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小老板,因建筑老板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小老板,小老板遂将建筑大老板、建筑公司及房地产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杨德智、许炳雄向原告翁昌玉支付工程款662444.14元;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5月,被告田阳八桂公司与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田阳八桂公司将田阳“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的土建、装饰、水电、防雷工程交由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承包。

    2011年10月28日,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杨德智、许炳雄,并与被告杨德智、许炳雄订立《田阳县“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1年8月30日,被告杨德智、许炳雄又将已从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取得分包资格的田阳“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工程转由原告翁昌玉承包施工,并以杨德智为代表与原告翁昌玉签订了由杨德智作为甲方、翁昌玉作为乙方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德智将其承包深圳银广厦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项目中的砌砖及内外墙批灰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翁昌玉即组织民工进场施工。

    2013年1月26日,原告翁昌玉与被告杨德智就原告施工量的价款进行结算,工程款总计为1783944.14元,杨德智、许炳雄已付款1121500元,仍欠662444.14元。之后,被告杨德智、许炳雄以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未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62444.14元给原告翁昌玉,原告翁昌玉遂于8月13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德智、许炳雄、田阳八桂公司、深圳银广厦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662444.14元及利息32015.11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另查明,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与被告杨德智并未就双方签订的《田阳县“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总结算。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与被告田阳八桂公司也未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总结算。被告杨德智、许炳雄未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被告杨德智、许炳雄系合伙关系,由被告杨德智为代表与原告翁昌玉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劳务施工完工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杨德智、许炳雄应按结算的款项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但被告杨德智、许炳雄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外,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662444.14元未予给付,被告杨德智、许炳雄应共同向原告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田阳八桂公司将田阳“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的土建、装饰、水电、防雷工程交由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杨德智,并与被告杨德智订立《田阳县“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圳银广厦公司与杨德智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与被告杨德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田阳县“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总结算。而被告田阳八桂公司与被告深圳银广厦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双方亦未进行结算。据此,被告田阳八桂公司、深圳银广厦公司对被告杨德智、许炳雄欠付原告翁昌玉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深圳银广厦公司与杨德智之间签订的工程属无效合同,杨德智又将工程分包给原告翁昌玉施工所订立的合同亦应无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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