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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简便送达”问题刍议
作者:何莎   发布时间:2014-01-03 12:55:04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针对简单民事案件的特定审理程序,其制度设计追求效率价值、彰显便民原则。在送达上即体现为“简便送达”。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日益频繁,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很多当事人的居住、工作环境复杂、流动性大,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刍议,谈一点个人的建议。

    一、“简便”但却不简单

    相比修改之前的民诉法,“简便送达”的具体方式得到进一步确认、适用范围也有明显扩大趋势。在送达具体方式上,新民诉法新增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不仅限于修改前的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简便方式”即是指包括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在内的简便方式。在送达适用范围上,简便方式不限于修改之前的传唤功能,还涉及诉讼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送达。

    从上可知,立法者明确简便送达的具体方式、扩张送达的适用范围,旨在强化简易程序的简便色彩,初衷是良好的。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简便送达依然存在一定缺陷,“简便”并不简单。表现在:

    (一)简便送达适用不普及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办案人员对于新民诉法规定的简便送达制度不敢适用、不能适用。他们认为,简便送达方式过于简单、缺乏书面记载,无法证实送达行为,存在受送达人否认风险;他们担心,所在法院缺乏统一权威的电子平台、送达格式和成熟的电子签收验证技术,无法保证电子送达的可控性与成功率。基于以上顾虑,他们依然选择直接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导致简易程序的送达与普通程序无异,简便价值大打折扣。

    (二)简便送达证据固定难

    基于程序正义,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客观的可见形式反映出来。民事诉讼送达活动也不例外。而简便送达方式在送达证据固定上存在较大困难。如捎口信(俗称“带话”)是让他人向受送达人捎话,转告其送达内容。对于这种方式送达的,如何固定送达证据?又如电话通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必须借助特定技术手段固定送达证据。送达证据固定难,极大地抑制了办案人员适用简便送达的积极性。

    (三)简便送达效率未必高

    简便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恶意躲避送达,

    在法院确已简便送达的情况下,否认受送达,拒绝到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法院不得已转而采取传统送达方式。简便送达的效率并未因方式简便而提高,反而与普通程序送达效率等同,甚至效率更低。

    二、简便送达适用难的背后

    司法实务中,“简便送达”并没有发挥立法者所希望的作用,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简便送达适用的思想基础不牢固。

    一项制度,总是要通过人的活动去实施的。而人是具有思想的,每个人对于一项制度的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和实施措施等不尽相同。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考虑到简便送达的方式简单、取证难,担心受送达人否认送达行为,影响司法效率,不敢适用;有的办案人员固守传统送达理念,不敢轻易尝试,对简便送达不自觉地持抵触立场。另外,当前社会整体诚信状况不容乐观,诚信失范风险较大。受送达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法院确已简便传唤的情况下,矢口否认被告知诉讼事项。

    (二)简便送达适用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以电子送达为例。虽然电子送达具有速度快、成本低、安全系数较高等优势,但实务中采取电子送达的法院并不是很多。直接原因就是电子送达的硬件设施、配套系统和技术缺乏。要确保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必须解决送达对象、送达可能、送达回执三个层面的问题。具体来说,送达对象必须定位准确、送达文书必须可以到达、送达签收必须能够反馈。与以上三个层面的问题所对应的技术分别是身份认证技术、电子信息记录保留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这三项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仍有待加强和普及。

    (三)简便送达适用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简便送达的立法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59条,《若干规定》第6条、第18条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电子送达的具体实施缺乏标准和细则,亟待完善。

    (四)简便送达适用的实践经验不丰富。

    电子送达虽然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即有出现,但是全国范围内的送达实例依然不多,传统送达方式仍占主流。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早已成为送达主要方式。此外,腾讯QQ、微信等电子媒介方式的送达在我国一些法院已有采用。对于这些电子送达方式,现行立法尚未确认,有关实践经验有待总结。

    三、简便送达适用改革的建议

    如何完善简便送达方式、提高简便送达效率,是我们所应关注和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针对以上原因,笔者从思想、技术和立法等宏观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简便送达的理念宣传。从法院角度,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新民诉法的过程中,注意加强对“简便送达”的学习和理解,组织干警进行探讨,听取不同的看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简便送达做好适用的前期准备工作,条件可行的则试点适用;从社会角度,法院可以向当事人、社会公众普及宣传简便送达的立法规定,促使人们认识和了解简便送达知识。同时,可以听取民众对简便送达的意见和建议,加以分析,为法院工作服务。

    (二)健全简便送达的技术保障。为保证送达的科学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简便送达中的电子送达,必须借助特定的技术支撑。各地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人才知识结构等实际,研发应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知悉的电子平台和数据系统,规范电子送达行为,保证受送达人本人知悉、送达行为安全记录、送达回证反馈到位。

    (三)完善简便送达的立法规定。如对“受送达人同意”进行必要的界定,确定相应的同意登记制度;对恶意否认送达成功的诉讼参加人,应当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增强威慑力?另外,对法院采取腾讯QQ、微信送达的,应当适时总结经验,参照制定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统一标准,维护司法权威。

    四、结语

    当今社会,人口与住所地之间的联系不断削弱,传统的“面对面”送达正面临巨大的改变。传统的送达方式不会消失,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简便送达方式也不会成为少数人的规则。传统送达与简便送达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保障司法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双重实现。笔者相信,简便送达必将为更多的人所接受、所应用。顾虑是暂时的,适用是必然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让适用简便送达的步伐迈得更加稳健一些、更加自信一些。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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