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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与岳母共建房 13年后岳母诉求共有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02 09:56:13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因超过诉讼时效十余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姚景拥有一块土地,因为缺少资金,与岳母李花商议,由岳母李花出资,姚景出地,共同建房。1999年9月间房子建好后,李花搬入新房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

    1999年11月份,姚景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姚景本人。2000年初,李花因琐事与姚景夫妻发生矛盾,遂搬离该房屋,独自居住。2012年,李花向姚景主张该房屋共有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房后于1999年11月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一直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原告在十三年之后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显然已过2年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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