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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修车被自己车撞伤 向保险公司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02 10:28:22


    本网讯(李勇胜)  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受到伤害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25日,王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其下车修理车辆,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溜行,将自己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王建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王建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建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王建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称的受害人,拒绝理赔。之后,王建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该条文明确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范畴之外。本案中,王建系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所指称的受害人,其关于自己系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的辩解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建的诉讼请求。 (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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