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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小区内被盗 业主状告物业索赔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3-12-30 14:31:52
本网讯(王锋)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温宿县某小区业主秦志刚花了800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每季度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停车占地费15元。今年6月初,秦志刚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尚未查出犯罪嫌疑人。秦志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经济损失8000元。 温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秦志刚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关系。由于秦志刚没有提出物业公司未尽到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且因此造成车辆被盗的证据,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法官建议:在丢车纠纷发生后,应当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认合同的性质: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只是业主交纳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提供场地;而车辆保管合同除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保管合同不成立如何追究物业,但是,车辆保管合同不成立并不意味着业主就无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了。因为物业公司还承担对小区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就停车管理服务上有明确的约定或服务标准,或对小区的安全保卫有明确约定,在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责任并因此造成业主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基于物业公司的违约而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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