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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违反婚姻登记程序颁证引发“民告官”
发布时间:2013-12-31 11:06:56
本网讯(崔宁) 12月3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审结一起撤销结婚证行政纠纷案件。因被告长武县民政局对第三人李晓芳的办证申请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违反了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结婚证应予以撤销。 2006年1月11日,原告王成功以曾领取的结婚证丢失为由要求被告补办结婚证,原告一个人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份,被告长武县民政局给原告颁发了长民婚(2006)第33号结婚证和(2005)第33号结婚证两本。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持补办的结婚证认为其身份证号码有误,要求被告更正时,因原告未提供相关材料,被告故将长民婚(2006)第33号结婚证和(2005)第33号结婚证作废收回。2010年8月20日,李晓芳以曾领取的结婚证丢失为由到被告处要求补办,且李晓芳一个人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份,并提供了原告、第三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长民婚(2005)第33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长武县民政局向第三人颁发了BJ610428-2010-000135号结婚证(现在李晓芳处存放)。2012年7月19日原告诉讼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0年8月20日向李晓芳颁发的BJ610428-2010-000135号结婚证。 另查明:王成功、李晓芳户籍所在地均为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武县民政局作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的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场递交婚姻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的真实身份、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办证申请。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明原告亲自到场,而为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被告未尽审查义务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及时向行政机关送达了司法建议 “白皮书”。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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