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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及其实现途径
作者:张小桢   发布时间:2013-12-30 13:43:30


    在全社会培植法治信仰,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强调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之上,取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是公平正义的,即获得社会认同。

    让人民认同司法也是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比如“让人民认同司法”是2010年《美国联邦司法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该发展战略具体分析了在认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英国司法工作发展战略》则始终将公众的司法需求放在首位,确保公众对法院的尊重和信心。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重大转型、矛盾凸显期,加之法治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司法认同不足问题的种种表现尤为突出。

    首先,在现代新媒体环境下,由个案裁判引发的质疑极易产生 “晕轮效应”,降低整体司法公信力。如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郑州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等。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符合程序规则的“公正”裁判,但却不被当事人“感知”和认同的现象同样寻常。

    其次,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某中院对辖区内100名普通信访人和30名长期信访人的上访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75%的信访人把信访原因归结为裁判不公;20%的信访人认为法院办事拖沓,导致权利不能及时维护。一方面反映了法院和法官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存在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增强审判环节的司法公开是当前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该院通过对信访案件评查、检查,发现大多数的信访案件实体不存在问题或只存在小的瑕疵,这与信访人自我认知存在一定差异。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法院认为“公正”的案件,事实上不能够让信访人“感受到”公正。

    再次,“执行难”普遍存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的执行力是基于司法裁判的信服力而来,当事人出于对司法裁判结果的信服而自愿履行裁判确定的内容;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应得到高度的自觉履行,而实践中“执行难”导致裁判确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纵观当下司法认同不足的现状与问题,症结在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与看法不一,法官的形式法治思维与普通群众的实质法治思维存在冲突;而相关民主参与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冲突加大,“公正认同”度降低。

    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由于司法活动的对象是不同的当事人,具有个别性,它不像行政权力那样具有对象的广泛性。虽然公开审判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但是由于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社会公众不可能像案件当事人一样对案件倾注大量的时间、精力。因此,虽然社会公众关心司法工作,但是却并不真正了解司法活动。他们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对案情的掌握,大多来源于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来源于新闻媒体,信息来源渠道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因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庭审同步录像、裁判文书上网,既能够让法官谨慎、公正裁判,又能增进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实践中,陪审员制度“走过场”的较为问题突出。正如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工作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说,“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广泛吸取民意,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易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实行“大陪审”。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审判台上可以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实行5人或7人合议制。二是探索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团在理论上可以弥补法官人生经历和体验的不足,可以发出与弱者同频共振声音,避免法官因为同情心的偏颇或不足而不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利益。

    要深化合议庭制度改革。创新合议庭工作理念,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明晰审判责任,形成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避免出现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制流于形式,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真”、“分工不明、责任不明”、“不愿担当、不敢负责”的问题。

    诚然,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并不是万能的,法院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真相,不能强求绝对的实体公正,更不能奢望朴素的“客观公正”;但是,“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通过矫正法官的司法理念、完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群众认同司法,从而普遍遵从法律。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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