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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核桃不许挑 女子买回“霉”核桃获退款
发布时间:2013-12-30 10:52:54
本网讯(宋继强) 核桃许买不许挑,消费者图便宜购买后发现已发霉,要求卖家“退一赔十”,卖家却否认出售过这些核桃。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间接证据推理事实真相,最终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商家退还消费者核桃款200元。 不久前,张女士在某批发市场买核桃。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张女士购买了10斤。张女士回家后发现核桃已发霉,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徐某不同意。张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 在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的过程中,张女士提供的送货单载明 “南江山核桃 (未写等级),金额200元”,她还提供了工商调解时卖家仅同意退货的记录。徐某则称,张女士出示的核桃并非由他出售,是张女士故意敲诈。 巴州区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能直接认定当庭出示的核桃为徐某销售,但从买卖过程看,双方均确认未允许张女士挑选核桃。而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张女士在购买核桃后2小时内就返回要求退货并赔偿,在工商调解时卖家也同意退货,从常理上推论卖家销售的核桃存在一定质量瑕疵。但因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后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卖家返还张女士核桃款2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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