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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购买外乡农村房屋判无效 双方各自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03 09:23:44
本网讯(龙光明) 12月2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原告张水泉将房屋返还给被告刘斌,刘斌返还张水泉购房屋款8万元。 2012年8月5日,原告张水泉与被告刘斌签订了一份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的农村房屋一幢,价格为8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原告将旧房屋拆除进行新建,并由被告承建,如有纠纷,由被告负责协调处理。但该合同未通过当村民及乡镇、村、组的同意。 原告是高城镇的农村村民,而被告是双桥镇的农村村民。原告依约进行了付款,去年12月10日,原告想去拆除旧房屋进行新建,遭到了当地村民的强烈反对,无法进行。之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无效。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各自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告并非被告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不能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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