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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耕机施工作业 三方因工程款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2-26 09:49:00
本网讯(明亮 彭俊) 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闻红要求被告孙明、许张支付其工程款31344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明与许张合伙承包了某公司土方平整工程。闻红与许张合伙购买了一台耕机,该耕机由许张介绍在该工地上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孙明与许张进行了合伙结算,将耕机施工费40400元及案外人王某的挖掘机施工费20944元共计61344元支付给许张,但许张未将款项交付给闻红。闻红遂起诉,要求孙明、许张支付其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在闻红的耕机施工结束后,孙明即将施工费支付给了许张,因许张与闻红在耕机施工上具有合伙关系,故孙明将施工费支付给合伙人许张,应视为其已向闻红履行了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许张与原告之间就耕机工程款如何结算,系双方合伙事宜,非系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故对闻红在本案对许张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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