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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法院集中宣判4名“两抢一盗”罪犯
发布时间:2013-12-04 14:58:29


    本网讯(周志强 杨红梅)  为震慑犯罪和教育公民,11月25日,河北省昌黎法院对犯抢夺罪的张某等4案4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其中,被告人张某于4月7日和9日,三次骑摩托车在昌黎县城大街上公然抢夺他人电动车车筐内的挎包,被抢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00余元。因张某系累犯,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翟某伙同他人趁正在某集贸市场购物的赵某不备,将赵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58.62克)抢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227.36元。翟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打击“两抢一盗”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昌黎法院按照上级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沟通协调,形成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强大攻势。目前,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5件18人,已审结13件15人,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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