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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因房起纠纷 法院再审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3-12-26 16:53:45
本网讯(邹瑞圣)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因房屋产权纠纷引起的民事再审案件。再审宣判后,二申请再审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起上诉,双方情绪得以平息,长达三年之久的纷争画上了句号。 原告胡爱萍与被告周升友系夫妻关系。周忠庆与被告雷如兰系被告周升友的父母,周忠庆已于2009年6月去世。原告胡爱萍与周升友结婚后即与父母分家生活。 2005年11月瑞昌发生地震,瑞昌市政府在瑞昌市湓城东路建立安置区。原告胡爱萍、被告周升友与被告父亲周忠庆(以周忠庆的指标)在瑞昌市城区湓城东路安置区共同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周忠庆和雷如兰,但在附记中载明参与购房人为周忠庆、周升友、胡爱萍。 2011年8月,周升友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提出该房产为周忠庆和雷如兰所有(否认胡爱萍占有份额)。为此,原告胡爱萍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胡爱萍及被告周升友就瑞昌市湓城东路的安置房各自所占份额,并确认其占房产一半份额。 该院原审认为:胡爱萍、周升友、周忠庆、雷如兰对该房屋未作任何约定且出资不明,故周忠庆、雷如兰、周升友、胡爱萍对该房屋所有权应为等额享有。依法判决:原告胡爱萍对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原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结果,分别申请再审。 原审被告人雷如兰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甚至扬言到法院寻死觅活,原审原告胡爱萍与原审被告周升友等人相互仇视,见面非吵即骂,气氛非常紧张。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判人员针对双方的对立情绪,依据法理、情理做了大量说服息诉工作,同时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据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后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判决,维持了原审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胡爱萍对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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