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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法院妥善处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5:59
本网讯(徐明亮) 2013年12月26日,冬日的岳普湖县呈现出难得的暖意,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门前也迎来欢声笑语,农民工乔某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执政为民”的锦旗送到了县法院。 乔某是从陕西来疆务工的农民工,2011年7月18日,乔某在为湖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岳普湖县铁力木乡9村新村住房建设工地刷涂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左天骨鹰嘴骨折、左侧第12根肋骨骨折。2011年8月22日,岳普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1年9月19日认定为乔某为工伤。 2012年1月4日,乔某向岳普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岳劳仲庭字(2012)02号仲裁裁决书,要求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担乔某各项工伤费用12万余元。但由于种种原因,乔某工伤的赔偿仍未得到解决。 2012年12月,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岳劳仲庭字(2012)02号仲裁裁决书。经法官依据事实和查明案件的“症结”所在,法官依法判决驳回了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湖北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喀什地区中院审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后湖北某建筑公司服从法院裁判结果,已将12万余元赔偿款赔付给乔某。于是,乔某为表示感谢,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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