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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遇难获百万赔偿 家属因赔偿款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2-23 11:56:15
本网讯(张振伟) 男子在外地煤矿上班时因发生井下事故而身亡,获得百余万赔偿款,家属之间就该赔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成发、谢亮返还原告谢斌、谢福、谢捷262503.9元。 2012年9月25日,原告谢斌、谢福、谢捷的父亲谢月枫在福建省某煤矿上班时,因发生井下事故死亡。同年9月30日,经死者家属委托,被告谢亮(谢月枫哥哥)、谢成发(谢月枫弟弟)、王福珍代表死者家属方与用工方福建省某煤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福建省某煤矿按《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赔偿谢月枫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共计1015000元,其它不再作任何补偿。 协议签订后,福建省某煤矿将赔偿款1015000元付给被告谢成发、谢亮并由其两人保管。 谢月枫与案外人李晓慧于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三原告,后双方于2011年3月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谢月枫与王福珍同居生活期间生育被告谢元安、谢元灵、谢元祥。被告谢勇如、邹惠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谢月枫等七个子女。后死者家属之间就该赔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月枫在外务工期间发生事故死亡,其亲属与用工方选择《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协商获赔偿款1015000元,用工方已将该款付给被告谢成发、谢亮,被告谢成发、谢亮非赔偿权利人,保管该笔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将其返还给三原告及其他权利人。谢月枫的直系亲属为三原告及被告谢勇如、邹惠琳、谢元安、谢元灵、谢元祥共八人。被告谢元安、谢元灵、谢元祥的母亲王福珍与谢月枫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故王福珍不能参与该款的分割。 法院认为,对于该赔偿款的分配,在核减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实际支出后,应当遵循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结合与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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