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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遇难老婆弃子出走 公婆诉变更监护人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11 15:09:00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温繁在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高位截瘫,妻子司付娜陪护丈夫住院一段时间后离开,弃自己儿子小恺(化名)不顾。公婆为维护孙子合法权益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孙子小恺的监护人。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司付娜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情况,得知司付娜的母亲也不知其女儿司付娜去向,且也无联系到司付娜本人。后法院依法向司付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法院开庭当天查明,死者温繁系申请人温伦平、林珍夫妇之子。温繁生前于2007年与被申请人司付娜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恺。 温繁生前在浙江一家安装公司务工,于2011年9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高位截瘫,于2013年1月18日凌晨2时20分20秒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温繁之弟于2011年11月9日应温繁的要求把小恺带回申请人处生活;被申请人护理温添繁至2012年5月6日后离开,之后一直与申请人及家人没有联系,亦一直未到申请人处接回小恺与其共同生活。另,法院调查被申请人母亲魏香荷时,魏香荷表示同意由申请人担任小恺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小恺系未成年人,其父亲温繁因工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小恺的母亲,依法应当是小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被申请人护理温繁至2012年5月6日后离开,之后一直与申请人及家人没有联系,亦一直未到申请人处接回小恺与其共同生活,即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不适合担任温远恺的监护人。 法院同时认为,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恺的监护人应由第二顺序的祖父母即温伦平、林珍和外祖父母即司立菊、魏香荷担任。现小恺从2011年11月跟随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至今,并且魏香荷亦同意由申请人担任温远恺的监护人,为了维护小恺的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小恺生活、学习、成长的原则,法院认为由申请人担任小恺的监护人更为有利。故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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