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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原因透析
——从永善法院执行调解案件谈“诚信社会”建设
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3-12-09 09:54:06


    近年来,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义务,引起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永善县人民法院统计,永善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以来,至2013年5月止,共调解案件1590件,其中,义务人不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引发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71件,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7.04%。这些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多数案件仍难于执行,成为新的“执行难”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且影响了社会信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权威。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现以永善县人民法院近年出现的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事实为例,对其原因作一些分析,以寻找解决办法和途径,减少债务纠纷,降低债务风险。

    一、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特点。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为借贷纠纷。在271件调解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61%,金融借贷案件占19%,其余为少量的离婚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扶养费给付案件。

    2、都是被执行人“认账”的案件。被执行人对所欠债务,不仅在诉讼中“认账”,而且在执行中同样“认账”,许多债务人在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时在“私下”时就“认账”。

    3、多是债务人一直不愿履行的案件。无论是民间借贷案件或是金融借贷案件,或是其他案件,债权人从约定还债之日起就向债务人讨债,但债务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借口”推拖,不愿及时偿还。

    4、约定偿还的次数多、时间长。这类案件,都把债务分割为多次履行、分期偿还。一般定为两次以上还完,在2年时间以上还清,有约定到10多年后还清的,如有的贷款数额大的案件和给付子女扶养费案件,还清的时间就定到了10多年后。

    (二)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分析。

    按常理,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应自觉履行,主动兑现,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多的债务人,把“法院调解”作为一种“缓债之计”,不按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有的甚至不愿履行。由于债务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债务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还债的心理复杂多样,引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也复杂多样。从永善法院近年调解案件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被执行人忘记履行。有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到法院达成还款协议后,未把协议还债的时间、数额放在心上,在债务履行时间到后不闻不问、若无其事,权利人在约定还款时间得不到钱时,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有的债务人对所欠债务心存不满,或因自己经营不善、或因还债能力有限,按期履行确有困难,故意拖延,想拖到自己有还款能力时再还。这样,便引起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本来就不想履行。有的债务人对自己所欠债务,从来就没有还债的打算,债务产生后,虽然自己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想偿还,便一直软拖硬磨,拖延不还。

    二、执行兑现情况不乐观

    对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总的情况是投入执行的精力多,兑现的案件少,全部履行的少,部分履行的多,重新协议延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一言以蔽之,执行中困难重重,效果不佳。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执行完毕的案件少。

    永善法院在执行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兑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案件占93%,执行完毕的案件占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93%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39%,因执行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又达成延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54%。在执行完毕的7%的案件中,强制执行了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而作执行完毕处理的占3%,实际按协议内容执行完毕的占4%。

    (二)申请执行的次数较多。一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一次的案件数占68%,申请强制执行两次的案件数占29%,申请强制执行三次的案件数占3%。

    (三)能采用强制措施的案件少。在271件案件中,凡具有采用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均采用了强制措施,但这类案件比例较少,采用拘留、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兑现,这类案件的比例占14%。

    上述情况表明,调解后引发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难、难执行。其难就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有偿付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都不愿履行。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因欠债的时间由来已久,已成习惯,而且有的欠欠了多人的多笔债务,“债多不愁”,有的早已将自己名下的财物作处理,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能拖则拖、能抗则抗,即使要兑现,也只偿付一部分。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人难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四处流动,居无定所,能逃则逃,能躲则躲,并且经常更换电话号码,难以联系、难以寻找。

    (三)财产难查。从一些现象看,一些被执行人在经商,一些被执行人在搞建筑工程,生活也宽余,应该是有存款、有房屋、有财产、有债权,但一旦着手去查,又查不到实据,有的早已将存款、财产转移。

    总之,调解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强制执行中执行率低,执行难度大,投入的精力多,效果不显著。

    三、破解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难题的建议

    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看起来主要是被执行人不讲“信誉”形成,但从根本上说,是一些社会病症在司法程序中的综合反映。因此,要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调解后又引发强制执行案件问题,须多管其下,从多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一)要增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欠债还钱”是社会公理。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借私人的钱,还是借银行钱、借信用社的钱,都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背信弃义、借钱不还,不仅降低和毁坏了自己的社会信誉,而且赖也赖不了,“跑得脱初一跑不脱初二”,无非是一个时间问题,终归是要还的,只有“讲诚信”,及时偿还,才能及时解脱。

    (二)出借人(申请执行人)要增强风险意识。从这些案件的出借方看,有的在出借时对借(贷)款人的“信誉”情况就了解不够,有的出借人甚至有“贪图利息”、心存“赌一把”的不良心里。有的出借人在“放债”时,只听对方信誓旦旦的表白,不考察其实际信誉度、实际还款能力、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后的经营风险而草率出借,借出后即血本无归,使自己的钱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看得到拿不到。对这些无信用或信用度低的人是不能“放贷”的,也不要想从这些人头上“取利息”获得好处。

    (三)在诉讼中要防止债权人将非法债权转变为合法债权。“官司”打到法院后,法官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结账清单等定案,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利率,审查债务形成过程、增减变化情况等,务必排除非法债务。对因赌博、放高利贷等非法方式形成的违法之债,坚决不予确认,不予支持。

    (四)强化执行。申请人要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活动线索、资金线索、财产线索、债权线索,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自己查找到的线索,跟踪执行。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消费,采用查封、扣押、冻结、上“黑名单”、上“威慑网”等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尽全力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社会经济活动风险在司法上的反映。只有让公民、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讲信誉、谨慎投资、诚实做人、依法行事,才能化解债务风险,减少纠纷,使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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