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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法院归位,并非自命清高
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12-05 15:48:53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之后,每与人谈起“司法改革”、“省直管”时,总觉得有种莫名的失落感,有些人总以为法院人谈“省直管”,就是在有意无意间表明法官“省直管”身份。其实,这些人都理解错了,“省直管”的单位已有不少,法院人又有何“资本”来炫耀自己尚未实行的“省直管”身份?我相信,现在法院人谈的“省直管”,更多是站在今后如何摆脱不应有的束缚,如何更好地独立公正司法的角度来考虑的。 这是一场被问题倒逼的改革,在摒弃旧体制,建立新机制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前面尚有诸多困难,如何处理与当地人大的关系,法官如何任免、司法资金如何保障,监督体制如何完善等等。也有人担心脱离了地方的法院,是否能够在案结事了上继续得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支持。更有人忧心“省直管”后,法院是不是脱离当地人民群众了,是不是不再参与相关社会管理工作了等等。 建立一个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过去,由于资金依赖于地方政府,法庭可能是区政府、镇政府大院里的法庭,法院可能是县政府、市政府大院里的法院。法院、法官也可能参加过招商引资、拆迁、维稳、安保等工作,在此中发生的纠纷里即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令禁止法官参与与其职责无关的活动,但是“抵抗”是无谓的。法院也有可能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迁就了案件裁判。司法地方化的问题,论述者多,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些文件中也有提及。在“省直管”后,一切都能得到改观,法官能够摆脱更多的地方事务,有更多的时间去做法官该做的事,有更宽裕的空间去做该判的判决。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司法工作,“独立”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也不是要将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我们的法院仍然是立足国情、服务大局的法院,仍然是拥护党领导的法院,仍然是司法为民的法院。 司法改革的冲锋号已经吹响,在即将到来的“省直管”,我们不能自命清高,也不能妄自菲薄,我们继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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