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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错误登记引纠纷 法院判决纠错护正义
发布时间:2013-12-04 16:10:59


    本网讯(上官晨南)  12月3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原告盛维爱不服被告武宁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判决被告武宁县房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98年1月6日,原告前夫彭运贵与钱锦仁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依据本协议,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武宁县城农民街79号501室,但未办理房产证。2012年3月,原告通过查阅相关档案,发现自己居住的“501”室已被第三人办了房产证,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宁字第31111号。 同时, 原告发现第三人办证所依据的购房合同却是“201”室,且第三人一直居住在“201”室。

    原告依据前夫彭运贵与钱锦仁于1998年1月6日签订的购房协议,至今居住在武宁县城农民街79号501室,而第三人金纪芳、吕辉则一直居住在201室;虽然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501室房产权证,但其档案材料中依据的购房合同却为201室。因此,武房权证新宁字第31111号房屋产权登记明显有误,故原告请求被告进行更正登记,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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