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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伤残赔款难索要 法官调解促赔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3-12-03 14:46:16
本网讯(维佳 朋飞) “这赔偿金单位拖欠了我快一年了,法官们还能帮俺拿回来,我都不知道说什么才好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感谢你们帮我们讨回了公道……”12月2日上午,农民工张桂兰拉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法庭陈建强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原告张桂兰2012年从农村老家来到郑州市惠济区一家机械厂打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张桂兰并未与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张桂兰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左臂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桂兰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由于证据不足遭驳回,被告公司也同其玩其了“躲猫猫”。张桂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开庭过程中,主审法官陈建强了解到原告张桂兰家境贫寒,且在这次事故受伤后短期不能恢复,急需赔偿款生活和进行后续治疗,且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单位很可能会因抵触心理而拒不履行,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正当权益保障带来困难。 于是,主审法官陈建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耐心地向他们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机械厂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桂兰赔偿款10万元,并当场履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犯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一定要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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