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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公交车刹车摔倒伤残 起诉获赔七万多
发布时间:2013-12-02 12:57:12


    本网讯(司荣)  为避让车辆,公交车紧急转向刹车致使车上的一名乘客摔倒并受伤。2013年10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徐彬理赔款73177.58元;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原告徐彬赔偿款683元。

    2012年9月30日上午8时许,原告徐彬乘坐被告吴军驾驶的公交大型客车行驶至象山北路段时,被告吴军为避让其他车辆,采取紧急刹车时,致使原告摔倒在车内,造成左髌骨骨折。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0月5日出院。

    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25日, 原告再次住院治疗, 医疗费用共计7660.58元。后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2月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损伤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因原告与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2年1月9日,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其所有的公交大型客车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2011年2月11日,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公交公司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已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吴军系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作人员,其驾驶赣公交车辆系职务行为,被告吴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损伤,依法应由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吴军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鉴于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为公交车辆在第三人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为减少诉累,本案在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保险合同关系一并审理,第三人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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