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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排水起纠纷 法院调解再续叔侄情
发布时间:2013-12-03 14:24:09
本网讯(丁友才) 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叔侄间因相邻排水引起的纠纷,在法院主持下,使三年相互不来往的叔侄握手和好。 叔侄俩是邻里,两家房屋间相距一米通道,该通道属集体土地不属于叔侄任何一方。叔叔张明原建一层三间平房,侄子张伟新建六层楼房,因侄子楼顶排水要从自家山墙外排水管至通道排放污水,而张明不让排,张伟只好从室内排管至通道,两家因此产生矛盾。 2011年10月,张明将其原有一层楼房加盖为三层,为解决二、三楼厕所及楼顶排水问题,需从与张伟房屋相邻通道铺设管道,张伟认为我要排水管时不让排,现在也不让张明这样排水管,为此张明多次找镇、村干部协调解决。2012年11月25日经镇、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张明对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享有使用权,张伟也有排放管道的权利。 叔叔张明从两房屋之间的通道上铺设了进、出水管道至排水沟,解决了其屋后化粪池的排污问题,而二、三楼厕所及楼顶排水问题当时并未一起解决。2013年9月10日,张明以原排放的进水管过细及其楼上排污管道未与地下铺设的管道相连为由,又在原铺设管道处重新施工排放管道,张伟阻挠不让施工,认为不能反复挖填,影响自家水管。张明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相邻排水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明、张伟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未登记在相邻的任何一方名下,故相邻各方经村集体同意,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情况下,均可合理使用,他方无权干涉。 法院认为,因张明自身原因以原铺设的进水管道过细又要求在原地施工,明显不合情理;但张明已经铺设的地下管道只有与楼上的管道相连,才能起到排水作用,故张伟阻挠张明进行管道连接施工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张明有权在两家房屋通道间靠其山墙处排放进出水管的权利。 法院通过释明法律规定,针对叔侄亲情关系,耐心做双方工作,终于使叔侄各自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之处。双方握手言和,解决了排水问题,化解了叔侄间的多年矛盾,再续了叔侄亲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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