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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中的功利因素
作者:刘繁荣 发布时间:2013-11-27 10:46:59
摘要:调解对化解当事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工作中,调解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对调解中的各种功利表现及其弊端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分析与阐述,探索克服其弊端与不良后果的思路方法,力求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与正义,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关键词:调解结案 功利因素 着力克服 不良影响 在当今和谐社会语境下,调解因其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特点,是人民法院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调解工作也越来越展示出它独到的效果与独具的魅力,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笔者通过在法院的工作接触及耳闻目睹也感触到,必须把握好调解工作中的功利因素,如把握不好,或者会使审判调解工作走入某一个误区,对案件的和谐、公正处理会带来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法院形象,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现。 一、调解工作中的各种功利表现。 (一)、追求上级领导与组织肯定的表现。对于这一种表现,本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应该积极鼓励和倡导的。如果一个人不希望得到上级组织与领导肯定,那可能也就意味着这个人失去了上进心、进取心,这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导、刺激、激励干警向好的方向发展。但这种表现如果把握不好度,就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会出现在两个层次的干警中:一是在法院工作时间较长、资历较深的少数干警,另一个层次是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资历较浅的少数干警。近几年,我们各级法院十分强调抓调解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工作,并且对此有相应的指标规定。各级制定调解指标,其本意是增强大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提升为民司法的效率,是十分正确的。但少数干警可能理解片面,甚至出现错误。他们有可能纯粹地盯着考核指标,盯着调解指标进行案件审理工作。个别工作时间较长、资历较深的干警,他们也许一味为完成指标、完成上级任务而参与调解工作。对于少数参加工作时间短、资历较浅、认识不到位的干警,他们或以为调解率的高低绝对影响他工作质效,影响他在单位组织与领导心目中的看法,从而影响他在法院的成长进步,因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味追求调解高指标,千方百计、甚至想尽一切正当与不正当的手段促成案件调解结案。 (二)、谋取不正当私利的表现。个别心术不正的干警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受了当事人的红包、礼物、请吃等,可能在案件审理中偏向某一方当事人,带着为一方当事人谋好处的想法参与案件调解。 (三)、与已无关的表现。个别不在庭室负责人和审判岗位,以及即将离开审判岗位的个别干警,以为调解指标只是对庭室负责人和审判员、新同志的考核,与自己无关,于是抱着“事事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对调解工作不关注、不主动、不热心,甚至靠边站。 二、调解中的功利因素带来的不良后果。 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功利表现,如把握不好,是会产生不良后果的。 如前面提到的第一种表现的干警,如果一味地盯着领导和组织的肯定干工作,盯着高调解率干工作,容易忽略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会使用一些不当的调解方法手段达成调解结案目的。这对于那些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资历较浅的干警,更容易犯这方面的错误,他们在调解中对当事人进行误导,使当事人“自愿”妥协接受调解方案的可能性更大。这有可能当时促成了调解,短期看似案结事了,但长期看并不利于和谐,不能彰显社会效果。因为“法律的规定对每个人都是透明的。”当事人即使当时不清楚自己被误导了,但日后终究会知道自己在“法官的法律”面前上了当、吃了亏,会对法律、法官、法院产生不好的看法与不良的情绪,影响了法官、法院形象,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体现。 对于第二种谋取不正当私利的表现,这些干警因收受了当事人的某些好处,在案件调解当事偏向于某一方,其调解思想、调解思路、调解方法手段更容易出问题,有些可说是花样百出,无所不用。不但有“误导调”、“拖延调”的现象,有些甚至使用“胁迫调”,即对某一方当事人暗示如不接受其调解方案则定会做出不利于该方的判决等,逼迫当事人接受有失公平的调解方案。当时也看似案结事了,但“纸是包不住火的”,时间久了,一些当事人终究会知道真相,对法官、法院的怨恨与仇视情绪是不言而喻的。这话可能说得有点过,但近年来兄弟单位确实出现过这样的苗头和现象。我曾听说某单位一法官在审理调解某一离婚案后,事后被当事人追到法院来质问责骂。再纵看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出现过的枪击法官案、报复、谋杀法官案等,着实让人触目惊心,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案件与当事人对某些法官、法院的仇视情绪是有关系的。如果我们个别法官不引起警醒,不吸取教训,不防微杜渐,其后果实在难以预知。 对于有第三种表现的干警,他们属于“无为型”的,是我们不主张的。因为没有起码的事业心与工作责任感,视调解工作如儿戏,根本干不好工作,是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相悖的,更谈不上司法为民。 三、如何克服调解工作中功利因素弊端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强化勤勉敬业、淡泊名利、竭心尽力司法为民的职守情操。 要克服以上弊端,防止其带来的不良影响,笔者以为,做为法院干警首先要坚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树牢勤勉敬业、淡泊名利、竭心尽力司法为民的职守情操,始终将党的事业、人民司法事业放在利益最高位置,将为民司法当做最高追求,将人民群众的肯定、褒奖做为最崇高享受,切实看淡个人名利得失,扼制那些不正当的想法和念头,洁身自好,不存非分之想,不做非分之事,在竭心尽力司法为民、为民司法的工作中,充分感受到个人的价值和荣耀的体现。 (二)、把握正确的调解理念和原则。 在审理案件特别是审理民事案件中,即要注重调解工作,也不能纯粹为调解而调解,一定要读懂、理解透新民事诉讼法与最高院有关规定,把握调解正确的理念和原则。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这就是说,我们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要注重调解,适宜的调解应该多做调解工作,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调解结案,也不是说调解结案才是唯一最佳的结案方式,更不是说调解结案才是体现审判员审理案件水平高低、工作能力强弱的绝对尺码。前北大法学院院长、学者苏力曾谈到,调解的好处并非它一定是比判决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是哪种调解,其功用都在于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判决之外的其他选项,增加了他的比较和选择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机会,可以解低他和社会解决纠纷的费用。因此,判决和调解是一种即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的关系,不是说调解结案就绝对优于判决结案。事实上,我们法院一些优秀的指导案例是判决产生的,包括许多彪炳史册的铁案、精品案,也都是通过判决产生的。所以说,调解结案并不是唯一最佳的结案方式,更不是体现审判员审理案件水平高低、工作能力强弱的绝对尺码。我们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必须有“调解优先”的思想,但不能给自己设置“调解樊笼”,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因为过度追求所谓的调解高指标而浪费时间、精力,浪费司法资源,更不应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思路方法进行“误导调”、“拖延调”、“强迫调”。有些案子确实是不能通过调解手段结案的,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才是把握了正确的调解理念和原则,才是真正贯彻新的民事诉讼法,才是真正理解了上级文件精神的精髓。 (三)、探索、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本文前面也提到,各级为增强大家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制定调解考评机制、考核指标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调解工作中的功利表现,为防止法官的“双重身份”影响司法公正与调解效果,防止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和恶意调解等情况出现,各级法院在制定考评制度时,应不断探索、完善考评激励机制。上级法院考评时对调解率可设定调解最低指标线或合格指标线,突出考评调解案件的质量而非数量,使调解工作在一种良性循环的氛围里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事实上,有些案件是无法调解结案的,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大标的借款类案件,等等,都是无法调解结案的。少数单位在对上汇报时案件调解率达到百分之八、九十,有的甚至是百分之百,这太夸张了,明显有违司法规律。这些单位如果不是运气超好,就是在收案过程中做了手脚,或者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使用了不当手段,深查下去是找得到问题的。为促进调解工作的合理合法与规范化,防止调解功利思想带来的弊端与不良后果,上级法院考评下级法院或法庭时,在已通过调解合格指标线的基础上,可不突出对调解数量的考评,而突出对调解质量的考评。在权重分配上,对于调解案件数的分值与调解率权重的设置予以降低;对于被评定为疑难复杂与化解重大矛盾的案件调解结案的,可在考核时给予较高分值。另在总结讲评会上,不应单就个别案件调解数量超多的单位突出表彰,以免干警自己将自己套进调解高指标的“樊笼”,或自己给自己设立一个又一个“调解高峰”。 (四)、要注重调解方法技巧的学习。 “三人行必有我师”,农村还有句老话叫“吃糍粑也要跟师傅”,就是指什么事都有学问。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工作更是一门大学问,不但要懂法律,更要懂语言艺术、民间风俗、心理沟通等多方面知识、技能,绝不是凭主观臆断或一时热情涌动就行了的。如有些单位的审判员在调解工作中采用“情感交流法、借助外力法、结合民俗法、成本分析法、换位思考法”等“五法并举”的调解技法,采取“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运用“耐心、细心、热心、诚心、公心” 的“五心”等调解方式,提升了调解工作成效,促进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彰显。做为新时代的法院干警,我们一定要积极向老法官学习,同时努力向实践学、向书本学,不断地摸索、总结与提高。只有我们掌握了调解工作的真本领,才能在调解工作中得心应手,才能不被调解中的不良功利因素干扰,才能即提升案件调解质效,又确保自己不出问题,确保自己经手的每一件案件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经得起法律,经得起事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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