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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索债五百不成打伤人 被判赔偿三千二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5:08


    本网讯(史少兵 施小惠)  欠债还钱,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若不讲究方式、方法,则会适得其反。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讨债伤人的刘刚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00元。

    去年秋天,崇礼蔬菜旺销时节,霍家明收购西红柿往外销售,答应菜农一个月内结清。但没有想到,霍家明上当受骗,二十多万元的西红柿款没了着落,欠下菜农西红柿款难以给付。期间,共欠刘刚西红柿款2000多元,经刘刚再三催要,霍家明东筹西借,还了刘刚1500元,还剩500多元一时无力给付。

    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刘刚再次找到霍家明索要剩余的500多元西红柿款。霍家明称自己被骗20多万元,现公安机关还没有破案,正是自己危难之时,乡里乡亲的为了500元钱半夜上门讨债,太不应该。结果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刘刚用手电筒将霍家明头部打伤,导致霍家明住院花去费医疗费等共计4000元。霍家明出院后,与刘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刚将霍家明打伤,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二人争执是由于霍家明拖欠刘刚西红柿欠款所致,故霍家明对于人身损害的结果应自行承担2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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