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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转让后获得的债权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廖翀 发布时间:2013-11-25 09:49:39
【案情】 万某因经营需要向付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付某催问,万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故付某诉至法院,经判决,万某应偿还付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万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万某向法院提供其对XX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要求法院对该债权进行执行,并以执行到位的款项来偿还欠付某的借款。经核查,发现万某的到期债权是经过XX有限公司多次转让后才获得,而且XX有限公司尚有原通过债权转让的债务纠纷在另一法院执行阶段。
【分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万某提供的到期债权能否执行,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万某提供的到期债权可以执行。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万某是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人,所以可以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万某提供的到期债权不可以执行。理由是,万某的债权系通过多次转让取得,其取得是否合法,不能通过执行过程来确定,故万某是否系债权合法权利人不能确定,所以不能执行。
【管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该是明确无争议的。本案中万某的到期债权能否执行存在问题,万某享有的债权系通过N次的债权转让过程获得,上述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万某获得的债权合法与否都应该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执行中直接对XX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易导致执行权替代审判权。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的万某并不适用“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这一规定,原因是万某虽然受让了这一债权,但并不能向法院提供其享有这一权利的法律文书凭证,其应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通过法律途径变更为权利主体后,才能依法适用该规定。故笔者认为万某这一债权暂不能执行。 (作者: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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