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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的保全
作者:郭来生   发布时间:2013-08-21 09:32:44


    在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申请进行保全。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将来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和圆满执行,最终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告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但在另一起案件中胜诉,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执行款已被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只是尚未领取,此时当事人能否申请对被告的该笔执行款进行保全,一些人的意见是可以保全的。但笔者认为,不能对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进行保全,理由如下:

    一、从执行局的职能来看,执行局的职责是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等。也就是说执行局是依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或满足申请人的民事权利。故执行局作为法定的执行部门,如允许对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进行保全,就是阻止执行局进一步履行法定的强制执行的职责,背离了执行局的职能,有违设置执行局的初衷。

    二、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和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来看,执行局在执行程序中依据的是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而保全依据是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的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保全依据的民事裁定书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等的,并不存在效力高低、执行先后的问题。如果允许对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进行保全,那同时也应当允许申请人要求执行局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发放执行款,否则就等于从另一方面否定了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效力,因为既然可以执行保全裁定书,那为什么就不能执行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呢?除非在保全裁定书中裁定保全执行款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人认为,可以对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进行保全,但不能使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该使用函。这种意见也是不对的,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等,并不是属于保全的法定文书,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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