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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变更法人代表拒付工资 被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3-11-11 13:52:47
本网讯(谢辉 周金文)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劳资纠纷,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和祥足疗会所的财产,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黄敏娟于2013年4月1日始在被执行人和祥足疗会所工作,2013年4月27日黄敏娟休假回家,因其老公不同意其做足浴,申请人便打电话向会所提出辞职。但会所经理不同意辞职,并说如果辞职便不给结工资。黄敏娟随后向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6做出仲裁,裁决和祥足疗会所向黄敏娟支付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和祥足疗会所既没有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生效文书。随后,黄敏娟向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祥足疗会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会所法人代表已经更换,对之前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清楚,拒绝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以法人为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法人组织是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则最终要归结到法人组织来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法人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管理需要或者任何其他的理由来对抗他人的权利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3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和祥足疗会所虽然变更了法人代表,但法人并没有变更,自始至终不影响法人的债务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和祥足疗会所的财产,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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