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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艾小川   发布时间:2013-07-26 15:29:43


    2013年7月26日,张巍同志在发表了一篇题为《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章,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值得商榷,故欲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

   王某与章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女儿交由章某抚养。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其理由是,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受理该案。其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是针对子女进行强制,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故该类案件因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评析】

  原文作者张巍同志赞同第二种意见,其主要从生效判决的强制力、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两个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张巍同志的论证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本质,得出的结论也就未必正确。综合本案案情(特别是判决主文内容),笔者认为,本案法院不应受理。

    判断一个执行案件能否受理,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什么是“给付内容”,理论上,我们把诉讼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它们分别对应三种判决即确权判决、给付判决和形成(变更)判决。通俗来讲,确权判决就是确认某项权利归属的判决,而给付判决是要求某人(向某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判决。

    本案判决“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毫无疑问该项判决属于确权判决,即确认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其不具有给付内容,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如果判决书有类似 “××(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 判决内容,该判决即属于给付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就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该类案件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将判决主文中加入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等具有给付行为的内容,当然这个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给付之诉,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述诉请,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应本着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的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提出该诉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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