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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继承货车不续保 被诉解除挂靠关系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1 08:58:13
本网讯(刘厚起) 儿子依法继承了父亲遗留的货车一辆,但却不按照之前父亲与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挂靠公司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解除合同。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09年5月17日,被告的父亲李先和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厂牌型号为东风EQ3050FP自卸汽车。2009年5月8日,原告与李先和签订一份《车辆户籍挂靠合同》,约定挂靠时间为六年,自2009年5月17日始至2015年5月16日止。 《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方)在其车辆挂靠甲方(即原告方)期限内要求购买保险并要求按期续保,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并由甲方提供保险(正本)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并约定了具体应投保的险种。《合同》违约处理中第十六条约定,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车辆保险到期未按期续保,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能履行本款,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合同。李先和于2012年3月死亡,该车由被告继承并使用,被告在车辆保险到期后未按期续保,原告要求其续保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李先和签订的《车辆户籍挂靠合同》符合平等自愿原则,系有效合同;因李先和已死亡,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其父所有的东风汽车,被告有义务继续履行其父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户籍挂靠合同》中的约定。 法院认为,现被告车辆保险到期未按期续保,违反《合同》约定,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车辆的户籍挂靠关系和要求被告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车辆户籍挂靠关系并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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