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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未约定 债务人逾期不还需付息
发布时间:2013-11-21 14:16:55


    本网讯(黄英海)  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债务人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11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忠应在5日内归还原告王林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王林与被告刘忠是表兄弟关系。2009年,被告以建房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其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1年6月,经结算,被告尚欠5万元借款未还,并于当日重新具立借条给原告。借条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刘忠向原告王林借款,并立具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有按期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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