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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嗜赌恶习难改 儿子支持母亲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19 13:41:36
本网讯(周勤 段显成) 素有赌博恶习的丈夫,结婚生子十余年间仍不思悔改,为此夫妻二人经常吵架生气打架。随后在夫妻分居长达十年里,妻子一手把孩子带大成人,其儿子的证言也表明自己支持母亲离婚。11月1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朱小梅与被告王思程离婚;未成年儿子王大宝随原告朱小梅生活;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思程所有。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6月26日生育儿子王大宝。婚后二人共同在老家建了三室一厅的四间平房。双方共同生活中,王思程因赌博,二人经常生气争吵,王思程还曾打骂原告朱小梅。自2004年起,朱小梅带儿子王大宝回娘家居住,2010年随父母搬至移民新村居住。朱小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思程则辩称,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两人的未成年儿子王大宝写下证言并出庭作证,证实其自记事以来,父亲有赌博恶习,平时生活中父母为此常生气吵架,父亲还对母亲进行殴打,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十年之久;期间王大宝随母亲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父亲很少对王大宝尽抚养义务;若父母离婚,王大宝愿随母亲生活。 诉讼中,原告朱小梅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可归被告王思程所有;原告朱小梅抚养未成年儿子不要求被告王思程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长,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王思程因赌博恶习,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并分居多年,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未成年儿子王大宝,已满16周岁,其表明愿随原告朱小梅生活,可随原告朱小梅生活;原告朱小梅自愿负担王大宝的抚养费,且放弃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归被告王思程所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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