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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钱不还被起诉 辩称借条系遭胁迫所写
发布时间:2013-11-06 11:40:33
本网讯(易灿) 一“80后”女子向朋友借款10万元,未能按约定归还被起诉,却辩称“从未收到过对方现金10万元,债权人提交的《借条》是债务人遭受对方胁迫的情况下所写”。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农秀璐偿还原告莫限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1986年5月13日出生的农秀璐家住广西都安县高岭镇高岭街,与莫限龙是多年好友。2012年6月1日,农秀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莫限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3年4月1日前还清,并以自己的一辆东风本田小车作为抵押。借款逾期后,莫限龙经多次催款未果,遂一纸诉状递交到都安县人民法院,将农秀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农秀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庭上,莫限龙向法庭提交了农秀璐出具的《借条》,以证实农秀璐借款的事实。农秀璐则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更没有收到过原告借给的10万元,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系原告强迫被告所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都安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没有向原告借款,从未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及《借条》系遭受胁迫所写为抗辨主张,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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