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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主任擅自转租变卖集体财产被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3-11-13 09:32:43


    本网讯(吴艳蓉 席文斌)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主任擅自将集体财产“转租变卖”给第三人,3个村小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1998年1月25日,被告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委会的主任余某作为村委会代表,通过村委会讨论决定将集体所有的施家油炸屋以租期20年,租金6千元租给第三人许某;1998年12月20日,余某未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以横港村委会的名义与许某签订了《关于购买施家油炸屋的合同》,私下将油炸屋转让给许某,转让价格为7千元,先前的6千元租金用于抵充购房款。后施家油炸屋过户到了许某名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3年3月份,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施家自然村规划施家新农村建设,欲将油炸屋收回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却得知油炸屋被转卖之事。原告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施家自然村第5村、第6村以及第11村小组认为被告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委会与第三人许某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无视村民的自治权利,故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权利。被告余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将集体财产“转租变卖”的行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委会与第三人许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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