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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村民组利益殴打老人 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3-08-21 09:46:15


    本网讯(方光璞)  两位老人人在家中坐,谁知祸从天上落。因水库土地纠纷,被告贾生、王民与本村民组男女约20人到原告崔德住处,群体要求二原告退回其占用的本组土地,崔德和老伴谢凤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言语纠纷,被告贾生、王民动手殴打崔德及其老伴,二被告虽被派出所拘留罚款,但态度蛮横,经派出所调解拒不赔偿。2013年8月20日,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贾声赔偿原告崔德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4747元;被告王民赔偿原告谢凤上述损失共5228元。

    2013年1月14日中午,被告贾生、王民与本组男女约20人到确山县衡山头水库崔德住处,群体要求二原告退回其占用的椿树庄组地,二原告不同意,引发二原告与二被告贾生、王民的言语冲突,以致撕扯,导致二原告受伤。二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确山县公安局以贾生因故殴打崔德,王民因故殴打谢凤为由,分别对二被告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二原告共住院十天。

    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予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也受保护。但任何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都不得建立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本案二被告以本组集体利益为由直接要求二原告做出一定涉及物质利益的行为,二原告拒绝,二被告在以多对少,以中年体质对峙二老年原告的以强对弱的情景下发生撕扯导致二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二被告为此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且该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定二被告对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鉴于二原告与二被告所在村民组存在有关土地争议,二原告应当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依法维权,年老体弱有病的二原告没有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直接与被告一方发生言语冲突,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有一定过错。该院酌定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2:8较为适宜。二原告均为65岁高龄,原则上应当颐养天年,不再有误工费,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因此,该院不支持其误工损失。遂依法对二原告的损失合理据实计算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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