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蒋德春) 随着最后一名被告人李明的落网,历时近一年的买卖枪支案终于在2013年8月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某日,田林县定安镇那雄村韦绍林(已被判刑)得知田林县八渡乡六章村那桑屯有人卖枪,于是找到被告人李明,由李明带其到八渡乡六章村那桑屯李胜发(已被判刑)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商妥后,韦绍林交给李胜发500元,预订四支砂枪。2013年1月23日,李胜发以每支650元的价格将四支砂枪卖给韦绍林,获赃款2600元。次日,韦绍林将所购买的四支砂枪用编织袋装好后,用摩托车运往八渡乡福达村方向,途经福达中心校门前时被正在该处巡逻的田林县公安局八渡派出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但介绍这起枪支买卖的被告人李明却没有了踪影,谁知他以偷偷逃往广东。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明在广东省东莞市被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民警抓获。经百色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四支砂枪具有正常射击性能,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四支砂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