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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大米 男子起诉假一赔十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11 10:37:41
本网讯(熊小辉 刘华平) 刘先生准备请人酿造米酒销售,却不料其所购的酿酒原料大米居然超过保质期,在向超市要求假一赔十无果后,刘先生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3年3月8日,刘先生准备在华容县请人酿造米酒销售。刘先生在步步高超市华容店购买了湖南角山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厨房”籼米32包,每包15kg,价格65.7元每包。为此,刘先生支付了价款2102.4元。步步高超市华容店收款后出具购物小票为“角山散装巧厨娘”480斤,价款2102.4元。 刘先生交付货款后,准备将大米搬运上车时,发现部分籼米超过包装袋上标明的保质期,步步高超市华容店当场提出更换大米的处理意见,刘先生提出十倍价款的赔偿要求并立即向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调查认定,步步高超市华容店销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大米)23袋,货值金额为1511.1元,获利75.9元。并于3月22日作出华工商检处字(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步步高超市华容店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9元。步步高超市华容店于2013年4月7日主动缴纳了罚没款4075.9元。 在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完毕后,刘先生将所购32包大米搁置在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向步步高超市华容店提出10倍价款的索赔请求,步步高超市华容店不接受,遂酿成纠纷。刘先生为索赔和向法院起诉,搬运大米、往返长沙和华容、查询步步高超市华容店工商登记资料、打印诉状等开支费用4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为履行与他人达成的米酒酿造加工合同,向被告步步高超市华容店购买大米原料,形成了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履行此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因双方买卖标的大米属于食品范畴,步步高超市华容店销售了超过保质期大米23包,依法应当承担更换商品或退货返还价款的责任。刘先生当场拒绝了步步高超市华容店的更换商品的要求,坚持要求搬运大米离开,造成额外损失应由本人承担。 步步高超市华容店销售的大米包装上明显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隐瞒过期的事实,在刘先生提出大米超过保质期后,步步高超市华容店承认失误并表示立即更换过期大米,说明步步高超市华容店没有故意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的故意。刘先生大量购买大米是为了履行加工米酒的合同,是为加工生产其他商品购置原料,不属于消费领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刘先生对步步高超市华容店销售超过保质期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并得到正确处理,该行为对净化市场环境、维护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鼓励与补偿,但其借机提出的十倍价款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购买的另外9包大米,没有超过质保期,系明码标价,由购买者自由选取的合格商品,刘先生以购物发票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状态与实物不符为由认定步步高超市华容店构成欺诈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退还岳阳市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店超过保质期的“欢乐厨房”大米23包,岳阳市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店返还刘某大米价款1511.1元;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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