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赫思) 一醉汉在回家途中,偶遇一同路美女,便起色心将其拖走欲奸淫,但遭反抗未得逞,醉汉恼羞成怒将女子打成骨折。近日,广西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被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蓝勤英在平果县旧城镇局马村龙坤屯其岳母韦美秀家中喝醉酒后离开。在通往屯外的小路上,蓝勤英看到同路的被害人韦某某年轻貌美,兽欲大发,将韦某某拉到路边,将其外、内裤强行脱掉,欲对其实施强奸。过程中遭到韦某某反抗,致蓝勤英强奸未能得逞,便羞恼成怒,继而对韦某某的身体进行殴打致伤。经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被害人韦某某右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蓝勤英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韦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勤英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蓝勤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在强奸犯罪中,被告人蓝勤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勤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蓝勤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勤英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蓝勤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