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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强奸后“巧借”男子手机打电话获救
发布时间:2013-11-07 11:02:34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女子在回家路上被一男子掐住脖子拖到稻田,并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了。后在她“巧妙”要求下,男子用自己手机打电话给女子的父亲。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宋康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12月23日18时许,其从覃塘镇同学家走路回家,19时途经朱家水利桥拐进村里的水泥路时,被一骑电动车的男子掐住其脖子将其拖到稻田,并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后在李某某要求下,男子用手机打电话给李某某父亲,但打通后又挂掉,不久李某某父亲回拨那个男子的手机,李某某便接过来和其父亲通话。男子逃跑。李某某被那个男子拖倒在地的时候,右膝盖擦伤,左拇指被刮伤,脖子被掐红。

  被告人宋康宁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宋康宁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宋康宁自愿赔偿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得到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华为牌手机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康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康宁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康宁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宋康宁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华为牌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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