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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守信欠工程款不还 法院判赔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11-11 09:46:56


    本网讯(陈奕杉)  诚实守信乃做生意之根本,但是南丹县两男子不守信用,拖欠他人工程款不还,玩起躲猫猫游戏。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男子偿还他人工程款112000元。

    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合伙租用他人选矿厂的全部厂房,委托陈军与原告石才生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将选矿厂的土建、机械设备卸装工程承包给原告石才生。合同签订后,原告石才生进厂施工,陈军负责监工及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向原告石才生支付了工程款90000元,垫付了水泥款19407元。由于施工进度慢,被告覃林玉、陈正东辞退了陈军。之后又聘请了另一工人谭黎周负责监工。工程竣工后因原告石才生一直无法与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当面进行结算,原告石才生于是与谭黎周对所做的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221407元,谭黎周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认可。原告石才生所做的工程结算价款为221407元,扣除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向原告石才生已支付的工程款90000元及垫付的水泥款19407元,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尚欠原告石才生的工程款112000元。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对所欠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覃林玉、陈正东支付拖欠工程款1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才生与被告陈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陈军所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是受被告覃林玉、陈正东的委托,该行为是履行其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告覃林玉、陈正东承担。工程结算表经被告覃林玉、陈正东雇请的管理人员谭黎周签字认可,工程结算表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221407元合法有效,扣除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向原告石才生已支付的工程款90000元及垫付的水泥款19407元,被告覃林玉、陈正东尚欠原告石才生的工程款112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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