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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女友借钱办金卡 分手涂改收条拒还款
发布时间:2013-10-31 11:48:45
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始兴一对情侣两情相悦时,女方向男方借款2.5万元办了一张售房金卡,并出具借条一张。两人分手后,女方还款5000元,男方也出具收据一张。此后女方再也不还钱了,男子无奈诉至法院,谁知女方却向法庭提供男方收款2.5万元的收条一张,证明其借款已还清。于是男方申请法院对该收条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证明该收条是涂改过的。日前,广东始兴法院判决女方还男方剩余借款2万元。 原告邓大建向法庭陈述称,他与被告谢小秀原为情侣关系,谢在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做销售员。2011年7月30日,谢称要办理售房金卡向其借款2.5万元,其就借给谢2.5万元,谢还写下了一张借条给其收执,并约定在半年内还清本金,不计利息。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在借款逾期后,其多次向谢催还借款,2012年5月23日谢偿还了5千元,其向谢出具了一张收条,后谢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无奈邓于2013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谢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谢小秀辩称: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已经还清,并向法庭提供原告收款2.5万元的收条一张,证明其借款已还清。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收条是假的,收条是其写的,但其写的是5000元的收条,而不是25000元,收条上大写的“贰万”和小写的“2”是衽添加上去的,并要求进行鉴定。 法庭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条中的“贰万”及“25000”中的“2”并非原告所写。 基于上述事实,始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欠原告20000元借款有被告亲手所写借条为证,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称已偿还清借款,经鉴定原告所写的收条中的“贰万”及“25000”中的“2”并非原告所写,故应认定被告只偿还了5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一直未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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