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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在女婿借据上签名当证明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3-10-21 10:11:13
本网讯(吴聚川) 为女婿借款,竟在借据上签名。当女婿还不上款时,丈母娘被诉上法庭。她觉得很冤枉,自己只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所以签了名字,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10月1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王俊熙偿还原告谷振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薇婷对被告王俊熙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11月22日,王俊熙向谷振国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10日还清,10日后连本金及利息共计为55000元,被告王俊熙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谷振国现金5万元(伍万元整),10天还清,10日后连本带息55000.00(伍万伍千元),王俊熙,2011年11月22日”字样的欠据一支,郭薇婷在该欠据上签名。王俊熙系被告郭薇婷的女婿,郭薇婷系谷振国的嫂子。借款到期后经谷振国多次催要未果,起诉到法院,并以谷振国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郭薇婷辩称,该借款为王俊熙所借,实际使用人也是王俊熙,王俊熙向原告借钱并出具欠据时郭薇婷在场,原告让郭薇婷在王俊熙书写的欠条上签了名字,但并未说明是让其作证明人还是担保人,被告郭薇婷只是该笔欠款的证明人而非担保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俊熙、郭薇婷向原告谷振国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其出具的借据数额偿还原告借款;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50000元借款10天利息为5000元,该约定已违反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10天的利息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借款10天期限之后的利息未约定,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郭薇婷又在欠据上签名,原告谷振国诉称被告郭薇婷为5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而被告郭薇婷辩称其为借款的证明人,而非该借款的担保人,但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认定其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王俊熙偿还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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