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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肇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8 09:18:46


    本网讯(邓敏)  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车上路须办理车辆行驶证和相应驾驶证,但一男子却铤而走险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结果肇大事,造成一人死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祥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祥斌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由桂平市往平南方向行驶途中,适遇黄某步行由路口出来过人行道,双方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被告人黄祥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黄祥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祥斌即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斌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祥斌在事故发生后即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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