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蒋德春)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今年3月,广西田林县一农民却抵挡不住诱惑,将他人的逃出猪圈的两头肥猪偷偷赶去卖了,得钱500元,却换来了3个月的拘役和2000元罚金,实在划不来。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黄细荣驾驶一辆摩托车到田林县者苗乡六恒村六谷屯会见朋友,在返回时看见两头肥猪在公路上玩耍,估计约摸有280斤重。黄细荣顿时眼前一亮,心想横财到手,不要白不要。环视四周无人,被告黄细荣便急忙把猪赶往平塘方向准备出卖。大概23时许,被告人黄细荣把猪赶到六池村附近的河边时,便打电话给一个叫“卜形”的朋友开车来拉那两头猪,但他不愿意。于是黄细荣又继续把猪赶往离其家路口大约2公里处,将两头猪用绳子绑好藏在山林中。次日,被告人黄细荣联系了被告人黄荣盛帮忙销售。被告人黄荣盛当晚雇请了一辆农用车到平塘与被告人黄细荣会合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将该两头猪拉到定安镇市场卖给他人,得赃款1500元,支付给司机500元运费,分给被告人黄细荣500元,自己分得500元。经鉴定,该两头猪的价值为1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细荣、黄荣盛的家属代赔偿给被害人王志锋全部损失2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荣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细荣、黄荣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细荣、黄荣盛的家属已代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王志锋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细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荣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