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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瘾君子”菜市场行窃 戒毒所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1-07 11:12:19
本网讯(莫婷婷 潘威良) 吸毒人员为吸毒很容易就会走上犯罪道路。贵港市两名80后“瘾君子”吴海波和林孝伟为筹集吸毒费用,曾经到菜市场做扒手行窃。两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盗窃案。 被告人吴海波,1981年5月出生。被告人林孝伟,1984年9月出生。两人染上毒瘾后,将自己辛辛苦苦存起来的积蓄全部花光。在遭受毒瘾的侵蚀却又苦无吸毒资金的时候,二人想到了用盗窃的方式来筹集毒资。 2012年12月28日上午,吴海波、林孝伟为筹集毒资,窜至港南区木格镇龙新市场一个卖青菜的摊点处寻觅“猎物”,计划行窃。经过了一个上午搜寻之后,两人盯上了前往菜摊买菜的被害人苏小琴,然后由林孝伟在旁边负责望风,吴海波负责上前将苏小琴外衣口袋里的123元人民币扒走,随即马上把钱转移给被告人林孝伟,二人成功后立刻离开了现场。在得到赃款之后,二人用来购买了毒品。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在贵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港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均积极实施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二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林孝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吴海波、林孝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元返还给被害人苏小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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