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80后”男子潜入寺庙窃取香油钱获刑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7 10:30:15


    本网讯(莫婷婷)  广西贵港市一“80后”男子伙同他人春节期间潜入南山寺的大雄宝殿,用工具撬开功德箱偷走里面的“香油钱”。数月后又窜进学校偷电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陆永康涉嫌盗窃案。

  2013年春节初七下午,被告人陆永康伙同林远明窜到贵港市南山寺大雄宝殿财神殿,由林远明负责放风,被告人陆永康则撬开功德箱的锁头,将功德箱里的“善款”即俗称的“香油钱”人民币共2500元盗走。2013年5月份,陆永康又伙同伍先逸等人窜到贵港市职业教育中心南山校区教学楼一楼教室盗走二台电动机及一台增压泵,后来将盗得的电机拆散来卖,得赃款人民币520元。经鉴定,被盗二台电动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永康主动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永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永康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永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永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本案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永康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永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永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依法退还给贵港市南山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依法退还给贵港市职业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