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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又盗窃 男子四次作案被判两年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7 10:57:54


    本网讯(何娟)  一男子刚刚出狱又重操旧业,四次盗窃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8678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林芳洪窜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杨结家中,盗走被害人杨结的两个皮包,包内有人民币350元、三星牌I939型手机一台,折合人民币4317元。案发后,被告人林芳红己退还被盗物品给被害人。

    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林芳洪窜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步行街阶梯俱乐部门口,以小刀割线对接后盗走被害人孔振恩的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折合人民币1300元。后将盗得的摩托车卖给一废旧店,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林芳洪窜至富川瑶族自治县皮防院大院,用小刀割线对接后盗走被害人侯翼城的红色新大洲男士摩托车一辆,折合人民币1961元。后将盗得的摩托车车卖给一陌生男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林芳洪窜至富阳镇凤凰路粮食局小区,以小刀割线对接后盗走被害人杨大鹏的红色豪进牌摩托车一辆,折合人民币75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己退还给被害人。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林芳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芳洪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芳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芳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芳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芳洪当庭对部分事实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芳洪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芳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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