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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吸毒起盗心 男子盗窃电动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4:42:15
本网讯(赖海宁)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的中年男子邹学有因无钱吸毒而去盗窃他人的电单车。2013年11月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邹学有盗窃一案作出了终审宣判。 现年48岁的中年男子邹学有是广西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的无业人员。其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6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邹学有因有吸毒恶习,2013年5月的一天,他因毒瘾发作而愁于无钱购买毒品。于是他便想到了去盗窃他人财物,得钱后去购买毒品的主意。 5月29日这天凌晨3时许,邹学有携带手电筒、钳子、梅花起子等作案工具从住处出发寻找目标,凌晨4时许,其窜至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78号楼下饮水机后面,发现在该处停着一辆后轮上链子锁的白色新大洲电单车(价值人民币2521元),于是,他趁四处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链子锁,用起子撬开电单车前盖接电路线,由于心慌而始终接线未成功,随后,他想,还是直接推着电单车逃离现场,正当他将车推到虞山路口时,恰被公安民警发现,即将邹学有拦住并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车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外,邹学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学有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邹学有配合追缴赃物,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邹学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邹学有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邹学有表示服判,请求撤回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邹学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邹学有的定罪量刑正确,邹学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准许撤诉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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