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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购买编织袋3年拖欠近9万元被判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3-11-06 14:01:22


    本网讯(罗珩 胡盛赋)  编织袋买卖本来就是小本生意,熟人间更是靠诚信口头做交易,殊不知买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货款到不还,卖方货物、钱财两失,无奈起诉法院还公道。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梁开业支付给原告张兴法货款881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兴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系从事编织袋生意的,原、被告于2009年口头协商一致后,双方同意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编织袋。2011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编织袋款88105元,为此,被告当日在原告出具的对账本上签名确认。之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对账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88105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对账本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笔货款88105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应以原告催告之日起计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催告的日期,本院确认以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1月24日)为催告之日,因此,应从2013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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